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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发布时间: 2024-03-06 18:16:19 |   作者: 成功案例

  我国网络订餐市场交易额从2011年的5.8亿元飙升至2016年的746.12亿元,几乎翻了6翻,发展势头迅猛。网络订餐给人民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埋藏了巨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目前网络订餐的食品安全问题非常关注,相应的监管有待完善和创新。

  一方面是网络订餐食品信息不对称。网络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在互联网模式下,花了钱的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造、运输、销售等信息的获取是不对称的,其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得渠道主要来自于商家上传的图片与描述,但是,消费者无法单单靠图片和描述来获得食品卫生状态。另一方面网络订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与传统实体经营相比,网络经营具有跨区域性,外卖商家经营场所流动性大、不固定,无进货台账、原材料“三证”和食品留样,日常监管和抽样检查难度大,部分网络餐饮企业心存侥幸,自律性低。

  中国目前的网络餐配送模式可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第三方平台建立自己的配送队伍,如点我吧等。另一种委托第三方进行配送,以配送单数来支付配送员报酬,大部分第三方平台如饿了么、淘点点采用此种配送模式。这些配送员一般直接从社会进行招聘,流动性强,只要有电动车和配送箱子就能加入配送大军之中。

  2017年2月1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非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1]。第十二条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1]。但是,国家对外卖配送缺乏统一的规范,未对配送人员的身体健康、配送人员的管理、食品配送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等问题进行明文规定。另外,配送人员的健康和卫生条件尚未引起外卖商家的广泛关注,大多数外卖商家不会主动去查看配送人员是否有健康证、配送过程是否规范卫生。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三方平台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资格一定要进行审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要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录入卖家基本信息[2]。第三方平台作为网络订餐的商务平台,应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在现实中,部分第三方平台管理和经营理念存在漏洞,片面追求规模效益,盲目扩大市场规模和占有率,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入驻外卖商家的审查流于形式,部分入驻商家甚至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有一些被举报或者曝光的卖家才遭到平台的清理,或者平台敦促其完善相关手续。第三方平台缺乏主观能动性,没举报就听之任之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缺乏风险敏锐性,不能充分执行其职责,使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陷于被动的、不持续的和不稳定的状态。

  在网上订餐业务蓬勃发展的时代,家庭厨房外卖作为一种共享经济模式也搭上了顺风车,在网络订餐行业中异军突起、蓬勃发展。家庭厨房外卖一般是绕过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通常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QQ群等转发订餐广告,通过社交软件直接与订餐客户进行联系和交易。家庭厨房外卖经营成本低,无门面房租金、不需要缴纳第三方平台费用,同样价格的食品,与实体店相比,分量足一些,这种订餐方式备受年轻人青睐。以笔者家乡为例,部分人员在农闲时会在QQ群、微信群转发水煮海鲜广告,主要是水煮鱼、水煮皮皮虾、水煮螃蟹等当地传统美食。当客户看到QQ群和微信群的水煮海鲜的视频或者图片广告,可通过微信和QQ直接与家庭外卖经营者进行联系,告知其所需产品和所在位置或者用微信进行定位,之后,家庭外卖经营者送货上门,客户收货后以现金或者微信红包的形式支付费用。家庭厨房外卖经营缺乏网络平台和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再加上家庭厨房的卖家素质、加工环境、食材安全卫生良莠不齐,不乏一些不负责任的“黑心厨房”。另外,部分家庭厨房外卖经营者在出租屋内进行食物加工,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监管难度非常之大。

  网络订餐是互联网与传统餐饮业的相结合新型发展模式,但是,与网络订餐相关的法律立法过程非常复杂,耗时长,滞后性较为明显。尽管,国家于201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但是,由于网络订餐的虚拟性和跨区域性特点,政府监管部门在跨区域监管方面操作性不强、缺乏支撑。此外,网络订餐行业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对于配送人员的身体健康管理以及配送食品的卫生和保鲜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是消费者维权意识低。网络订餐外卖消费群体较为固定,年龄结构年轻,追求方便,对于进食后不良反应,多是与同事和朋友去吐槽不愉快的进餐过程,却很少去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维权意识相对薄弱。二是监管不协调。面对庞大的外卖商家和消费群体,单靠平台或者政府职能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未形成政府职能与社会组织、消费者、第三方平台协调监督的局面。三是数据信息共享不畅。市场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数据共享程度低,尤其是关于外卖入驻商家线上数据信息、消费者的订餐信息等,另外,联合惩戒未落实到实处,“全国一张网”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是制定网络商家入驻资格双重审核机制。先由第三方平台对入驻商家进行审核检查关,严格审核其健康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并由第三方平台派专业的人员去实地登记和核查,重点检查经营地址是否一致、相应证照是否真实有效,索证索票、台账登记是否齐全,是否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冷冻设施、留样设备、相应的防鼠防蝇设备等。第三方平台审核通过后,要将审核的信息要上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食药监部门)进行备案和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可上线营业。此外,第三平台构建安全保证金制度,让入驻商家交纳一定额度的安全保证金,以便对商家不规范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二是建立网络入驻外卖商家信用评估和监督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平台,公开信用状况,供社会大众查询和咨询,形成操作性强、量化的信用评级系统,网络订餐诚信诚信记录应包括消费者的评价、行业协会、第三方平台的日常巡查以及政府对入驻商家的抽查和抽检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对于失信的商家定期进行公示和清理,纳入信用黑名单。建立联合惩戒的衔接,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对于纳入黑名单的入驻商家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也不能注册。可通过政府部门、第三方平台的不定期抽查以及新闻媒体、消费者的举报,来清除不合规企业,收回相应许可资质,倒逼外卖入驻商家自我完善。第三方平台要对失信商家进行公示和清理,扣除其入驻保证金,停止网络交易服务。监管部门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拟定分级的退出机制。如果较为轻微,可进行经济处罚,并敦促其内部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营业;如果较为严重,则取消相应许可资质、 辞退相关人员、 刑法追责等手段。

  一是搭建“互联网+监管”透明信息平台。推广入驻商家“明厨亮灶”工程,入驻商家在食品清洗、餐具消毒、食品加工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将数据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对接,让消费者可以线上观看食品的制作直播画面,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入驻商家自律意识。第三平台对于推广“明厨亮灶”工程的入驻外卖商家给以搜索排名、信用评分、相关费用减低等支持。二是建立行业协会,制定相关标准。网络订餐属于新生的互联网经济,具有其独特的运营、管理和服务体系,至今无行业协会,行业标准化程度低、自律性差,因此要鼓励网络订餐商家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同市场监管(食药监管)部门共同推进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三是建立网络订餐投诉举报快捷通道。开通网络消费维权通道,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电脑上传图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对于涉及到家庭外卖订餐的食品安全问题,可把参与订餐的社交软件聊天界面进行截图,来举报相应的家庭外卖商家。四是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来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消费维权知识,引导人们理性、合理和安全消费,同时曝光不良商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来提高外卖入驻商家的自律性。

  食品安全大数据系统应综合运用云计算、物联网技术,采集监管部门数据、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数据、第三方平台、用户体验、目标商户的经营信息,包含营业执照、地址、经营品类、销量等等数据,经过一定的数据整合和归纳,进行分类分析、聚类分析、回顾分析和关联分析,然后以运行监测、风险预警、地域主题、单位主题、食品品种等形式进行分类处理,处理结果以关联分析展示图、热点分布图、时空时序图等形式进行展示,将所有的信息数据有机集成,构成食品安全平台系统。运用大数据系统构建网络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该系统应具有评价机制、信息传递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其中,原材料供应商、外卖商家、第三方平台、消费者是大数据系统的四个主要主体。

  一方面是制定网络订餐食品监管细则。网络订货从原材料采购、加工操作、食品包装到配送、销售等流程以及第三方平台、物流配送等相关主体的监管细则。二是明确网络订餐主体权责界定。除平台入驻商家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是网络餐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之一,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明确第三方要建立入驻商家定期巡查制度,发现超范围进行、发布虚假信息等情况要向当地市场监管(食药监管)部门汇报。三是建立第三方平台行政约谈制度。监管部门定期对第三方平台进行行政约谈,督促第三方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技术和管理制度,确保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特别是部分第三方平台存在的审核机制不完善、日常巡查不到位、消费维权不到位等现象。

  家庭厨房外卖是共享经济的一种体现,关系到部分低收入群体的就业,需要监管部门寻找一种合理的管理模式来对家庭厨房外卖进行合理引导。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对从事家庭外卖的经营者进行统一登记和备案,并积极制定家庭厨房外卖的准入标准、食安标准,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例如对家庭外卖从业人员关于食材加工、食材保鲜、餐具消毒、送餐物流等方面进行培训,建立定期检查、备案制度、对做饭人员的统一登记和定期体检。另一方面则要加强监管,对于从业人员、生产设施、作业环境条件等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取缔。

  [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A].2017

  [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A].2016

  [3]武丽君、荣玲鱼.关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16(12).

  [5]吴永婵.政府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研究.公共管理.2016 (15).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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