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7-23 22:11:05 | 作者: 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方案。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领先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3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以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以上描述的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4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87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4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2%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一)严控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湘江、资江、沅江、澧水、洞庭湖区等水量分配方案,明确覆盖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控制目标,实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取用水,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在长株潭地区建立水市场开展水权交易试点,逐步在全省建立水权制度,鼓励水权转让,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的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编制城市总体设计、开发区规划、工业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促进生产力布局、产业体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在有关规划审批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告知业主单位做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建立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全面落实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合乎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镇已建或规划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方案进行取用水的,由相应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要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取用水变动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新增取水许可审批要符合《湖南省用水定额》标准,在当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满足节水要求。实行用水计量,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用水计量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户一定得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计量设施。供水企业要实行计量供水,安装合格的供用水计量设施,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用水户的生产、生活等基本情况,完成供用水统计,并上报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实行取水许可登记制度,建立取水许可信息库。
(四)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按照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建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全方面实施《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大多数都用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使用水资源费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抓紧编制并实施全省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省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尽快核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并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在地下水超采区,开展超采区评价,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建立全省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六)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实行水资源调度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水资源调度工作,建立水资源调度工作会商机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加强河流最小流量控制管理,强化应急调度工作。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要优先保障城镇供水,确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七)建立节约用水体制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加强规划指导,把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推进产业体系调整,明确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节水产业项目,促进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产业项目发展,淘汰用水水平低、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产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和技术,限制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公司。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第一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控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格体系,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方式。出台合理的中水价格政策及政府扶持政策,引导、促进使用中水,使用中水的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八)强化用水定额管理。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及时组织修订《湖南省用水定额》,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要制订强制性用水定额。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将用水定额作为确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取水许可量和年度计划用水量的主要是根据,经过控制年度用水计划,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施定额管理。不符合用水定额规定要求的用水户,要加快进行技术改造,水行政主任部门要核减其年度用水计划。对于利用公共供水水源的用水户,技术改造完成前,水行政主任部门不得新增公共供水企业的年度用水计划。建立并公布用水大户及高耗水、高污染企业等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九)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专门节水措施方案,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专门进行节水设施设计。项目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检查或审核时,应会同水行政主任部门对节水措施方案做评估。水行政主任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时,应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论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节水设施一并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省水行政主任部门要组织制定节水“三同时”制度技术标准,向社会公布,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快速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节水、农艺节水技术,快速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突出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现代农业项目县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加强对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建材、食品等高耗水企业的用水定额管理,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技术,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建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实行清洁、低耗、低排生产,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型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城镇公共供排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器具,改进居民用水计量方式,推动城市生活小区非常规水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对高尔夫、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禁止在公共场所、服务行业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
(十一)完善水功能区划。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重要的一级支流及跨市河流水功能区由省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进行划分。省水行政主任部门要根据《水法》和《全国水功能区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完善《湖南省水功能区划》。各市州水行政主任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完成本行政区域其他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工作,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布,并进行确界立碑。
(十二)实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水行政主任部门要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制定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和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严控入河湖排污总量,确保水功能区达标。
(十三)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湖排污口要进行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并经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同意。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入河湖排污口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入河湖排污口建设完成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须经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登记制度,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水行政主任部门进行登记。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进行同步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统一监测网络,实现对全省纳入考核的水功能区、跨市界河流断面、重要水源地的监测。加快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以及入河湖排污口的实时监控能力建设,发布水功能区水资源信息,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
(十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核准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工作,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情况做检查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十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加强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快速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河道滥采乱挖整治,保护河道完整,维持河道合理流量和水位,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并且开展重要江河湖库健康评估,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开展水生态保护和修复试点,编制并实施全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
(十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机制。为推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机制。省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工作,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市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做考核。省发改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总体设计,将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省财政厅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财力保障制度,加大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表彰奖励政策。省环保厅负责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管理,严控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总量。省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公司节水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优化工业结构。省农业厅负责推进高效节水、节肥型农业发展,推广缓控释肥料和高效低毒农药使用,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改良畜牧水产养殖方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单位建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体系。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法制、质量技术监督、林业、统计等省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八)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格外的重视,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将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年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的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落实情况做考核,省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落实情况由市州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十九)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取用水、入河湖排污口、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控制断面、江河湖库水资源控制断面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建立省、市、县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方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的量和质等信息。
(二十)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实现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和统一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快速推进湘江流域管理,构建和完善以流域为单元、以水资源管理为核心的湘江流域管理体制机制,适时推动资水、沅水、澧水、洞庭湖流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水功能区划机制、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将水功能区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业体系布局、水污染防治、城市建设等要与水功能区划相协调,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二十一)完善水资源管理机构队伍。水资源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是各级政府做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保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逐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二十二)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入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实时监测监控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保护、水ECO保护与修复、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快速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健全各级违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问责机制。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逐渐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升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