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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24-09-20 13:01:25 |   作者: 医院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商局反映。

  第二节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15)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加快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编制本规划。

  近年来,我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取得初步成效。

  一、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有力推进。大部制改革深入开展,政府职能结构一直在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近年来取消、下放、转移和调整一大批审批事项。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取得突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顺利推进,为全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城市管理、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国土资源等领域实施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二、市场监督管理法规逐步健全。地方立法和修改法规的速度不断加快。近5年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81项,制定修改政府规章54项、废止及宣布失效规章100项。2012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修订完善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一批市场监管法规。

  三、市场监管协作机制慢慢地增加。整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源,在查处无照经营和打击制假售假、传销、违法广告等方面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了监管执法的无缝对接,有关部门在信息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行政处罚后续监管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

  四、技术和质量标准化体系逐渐完备。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质量强省实施纲要》,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目前落户广东的国际TC/SC/WG 4个,国家TC/SC/WG 154个,排名全国第三;全省共有省级TC 108个,居全国第一,组建标准联盟组织112个,制定实施联盟标准416项,数量和技术水平均居全国首位。

  五、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机制逐渐完备。消费维权的社会监督网络不断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之间的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初步建立,消费维权和经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渠道进一步畅通,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

  六、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慢慢地增加。大力推进“一网四平台”(食品安全公众网、信息公开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信息报送平台、公众互动平台)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确定了11个省级监测实验室,设置了7个区域重点监测实验室、108个监测点,初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

  尽管我省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也面临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部门监管职能交叉、监管协作机制不健全,监管信息不共享,市场主体诚信机制及主体责任不落实,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作用没有正真获得有效发挥,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破坏了市场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是省委、省政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判断我省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维护良好市场环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设,着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加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结合起来,打造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一、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发挥政府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同推进体系建设,创新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形式和渠道,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逐步形成多元共治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二、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三、健全法制,规范监管。完善立法机制,健全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加强法制宣传,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优化市场法制环境。

  四、同步推进,共建共享。全面推进市场监管各体系的建设,加强体系建设协作,实现各体系建设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对接和成果共用。

  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注重规划的整体设计和建设任务的阶段安排,细化体系构成,明确阶段目标,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分步实施。

  通过5年的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成统一、规范、共享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初步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基本建立与广东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系。

  2012年,选取珠海、惠州、湛江、佛山市顺德区作为综合试点地区,选取食品、农资作为试点行业,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2013年,全面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2014年,市场监管体系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基本建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雏形;2016年,巩固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成果,并对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评估。

  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环境,建立规范、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体系。

  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按“非禁即入”原则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制订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指导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创造条件。加快出台公共资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革企业投资管理,建立新型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体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精简和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前置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再审批;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取消事前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取消其他各项涉及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三、推进商事登记改革。总结评估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探索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2013年底前在全省范围铺开,2014年全面推进商事登记改革,2016年基本建立“宽进严管”的商事登记制度。(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

  一、推进工商登记服务方式创新。推行“网上登记、双向快递”服务,2013年全面施行。开展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注册及年检改革试点,推进申报材料和证照电子化。(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二、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制订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和标准,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2年至2014年,制订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办法及标准,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并逐年扩大试点范围,2014年在全省范围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工作。(牵头单位: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质监局)

  三、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监察。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督行政审批行为。在各级政府网上办事大厅设立统一的行政审批效能投诉受理平台。健全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建立多元问责机制。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探索建立人民观察员制度,加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定期公布群众评议结果。结合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进度,对省直和珠三角九市网上办事窗口和分厅的重点涉企审批服务岗位进行效能监察,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一、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健全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企业信用预警制度,加强企业经营行为引导,强化监管措施和管理机制。2013年修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2014年至2015年,制订《企业信用预警办法》,建立完善的信用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公开企业信用信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监管情况信息、信用修复信息等各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编制实施广东省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包括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信用广东网”)建设方案,2013年“信用广东网”开通试运行;2014年“信用广东网”正式投入运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三、建立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记录和整合股东、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管人员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措施,实现与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运用行政执法、行政指导等手段,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2014年实现“黑名单”数据在相关部门间共享;2015年综合运用“黑名单”信息,建立信用惩戒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加强质量监督、标准化、公共检测、风险监控、监督执法和服务质量建设,基本建立符合省情、责任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一、强化分类监管,完善质量信用制度。制订重点产品监督目录。全面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分类监管工作。2013年完成电线电缆、建筑防水卷材、电动自行车等3类重点产品企业的分类监管工作,基本实现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分类监管;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构建广东省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健全质量信用奖惩机制,制订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2014年起定期发布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建立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督促企业履行质量诚信主体责任。(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二、完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销售者先行赔付制度,通过完善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引导销售者与生产者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及责任追溯协议。推进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提升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赔付能力。依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和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依法予以公布,支持消费者就不合格产品及欺诈行为提出退货及惩罚性赔偿要求,促进经营者在产品质量责任诉讼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三、强化产品监督抽查制度,探索建立商品质量市场评价指标体系。改革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制,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机制,确定监督抽查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地区、部门间监督抽查计划的协商、结果通报和信息共享,建立生产及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协调机制,推动建立抽查结果在行政管理和执法领域的互认共用机制。2013年完善商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及监测工作规范,探索建立商品质量市场评价机制;2014年研究制订《商品质量市场评价指标采集规范》,实现监督抽样检验结果共享;2015年实现监督抽样检验结果互认共用;2016年初步建成商品质量市场评价体系。(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四、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构建以“退市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全省统筹的商品质量监测体制,实施监测商品专项检查制度,加强监测结果和监测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应用。强化行业自律,推进经营者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商品质量进货查验和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发展商品质量义务监督员,落实举报奖励机制。2013年建立监测不合格商品数据库,建立18类33个品种监测商品的定点监管对象名录。2014年建立完善商品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各类监测商品的定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商品质量信用信息登记及发布制度。2015年初步建立以“退市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监管机制。2016年基本健全商品质量监管各项制度机制。(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一、加快建立广东先进标准体系。着力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标准。以技术标准为纽带,在产业集聚区鼓励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制订实施联盟标准。建立完善消费类产品标准体系。(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二、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强企业标准化管理。加强重要产品质量监管,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标准。加强重点消费品质量与安全基础的标准制订工作。引导企业推行先进管理模式。2016年实现标准化参与能力有较大提高,875%以上主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三、加强政策支撑与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研究制订标准化战略政策体系,加强标准化政策与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人才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和社会事业发展政策的衔接。整合全省标准信息资源,2014年建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广东省标准馆,建设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及时、权威、全面的标准信息。(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标准化研究院)

  一、推进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围绕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需要,在公共安全、节能减排、优势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加快国家质检中心建设,争取“十二五”期末落户我省的国家质检中心总数达到60个。(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二、推进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十二五”期间,争取在我省产业集群、专业镇、产业转移及示范园区建成150个以上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或派驻实验室等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三、建立计量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先进的计量基标准技术平台,建设高水平的计量技术机构。加强对校准机构管理,规范计量校准服务行为。到2016年,争取建立2个以上国内一流的计量检测和计量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全省市、县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建标项目分别达60项和10项以上,计量器具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发现率达到10%以下,强检器具受检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完善风险监测工作机制,整合各部门监测资源,建立统一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提高发现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推动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提高执法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强风险预警相关基础建设,积极开展高风险产品主动风险监测工作,为预防、减少伤害事故提供预警和监控。2016年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覆盖重点产品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整合执法资源,充实、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加大基层执法装备投入,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打假机制建设,深入开展打假专项查处行动,形成打假工作合力,有效遏制假冒伪劣行为。创新质量监管、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分工协作,2016年初步建立运转协调、运作高效的质量监管执法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打假办)

  一、健全重点服务业标准规划。做好重点生产性服务业标准体系规划,完善公共服务领域和民生服务领域的服务业标准体系。按照先试点示范再推广普及的方法,鼓励服务企业采用现代经营模式,提高标准覆盖率,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二、建立行业服务规范。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行业实际的文明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和服务控制规范,促进服务业自我规范,提升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加强重点服务行业监管,完善沟通机制。加强对旅游、物流、交通运输、中介、餐饮等重点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业企业与顾客的沟通机制,拓宽顾客投诉渠道,提高质量投诉处理效率。建设服务行业顾客满意度评价制度,2015年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加快建设南方现代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物流标准化服务示范工程,到2015年培育和建设30个省级物流园示范区。(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深入开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管执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传销等违法行为,着力构建“打、控、防、管”综合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体系,深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机制建设,防范、打击破坏市场竞争规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组织保障机制、执法协作与区域合作机制、防范预警机制、信息披露与惩戒机制、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坚持打击和防范两手抓,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宣传教育机制,营造群防群拒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全方位监督制约商业贿赂;建立完善惩处机制,提高打击商业贿赂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执法合力;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巩固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切实落实治理商业贿赂监管责任。(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综合监管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监管行政执法体系,加大刑事打击和司法保护力度,加强重点地区、行业和特定领域的监管,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强化区域执法协作,加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宣传力度,完善组织保障,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价格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体系建设,增强查处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执法能力;深入推进价格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进一步完善价格社会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价格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健全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完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法律和制度保障机制、执法协作机制、信息技术监控机制、群防群控机制,把打击传销作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措施之一,全面提高打击传销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权责一致、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制度,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优化创新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2013年完成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到2015年,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压减40%以上,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牵头单位: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合理界定各层级政府执法权限,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整合执法资源,推动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积极推进政策制订、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合理划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完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实行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

  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制订岗位资格标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明确行政执法适用辅助人员的范围及辅助人员的招录,规范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强化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培训。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电子政务建设,推行执法办案的网上管理。(牵头单位: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

  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及时核准、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步骤,完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创新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强化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严格行政执法问责制。(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监察厅)

  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建设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平台,实现违法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办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坚决纠正有案不移、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强化行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水平,推动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

  一、大力培育发展行业组织。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与行业组织分开。加大培育发展力度,降低准入门槛,构建类型多样、具有品牌聚合效应和项目合作功能、发挥引领作用的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引导同类型、同性质、同领域的行业组织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实行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联)

  二、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编制出台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目录,厘清政府与行业组织的职能,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逐步将行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制订职能转移给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牵头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联)

  三、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行业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联)

  四、完善行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推行行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运作透明度,促进监事专责监督、会员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联)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提升会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联)

  二、强化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制订行业管理、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规范行业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引导会员企业建立社会责任体系,倡导会员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联)

  三、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建立行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和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对失信违法的会员根据情节予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对诚信守法经营的会员予以公示,给诚信经营会员企业在信贷、招投标等方面出具诚信证明。(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联)

  一、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会员主体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提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联)

  二、建立自律机制。建立会员主体诚信和守法经营自律机制,制订企业行为准则、行为规范,落实企业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职责、责任和惩戒措施。构建与社会公众、消费者互动机制。(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联)

  三、建立公开承诺制度。公布产品标准、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组建会员主体诚信联盟,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良好的市场环境、消费环境。(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联)

  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将诚信、守法、自律纳入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创造力和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牵头单位:省工商联、省民政厅)

  构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等多元共治的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推进“一个平台、一个网络、一套机制”(即“一个投诉举报平台、一个社会维权和监督工作网络、一套消费维权和经济活动监督协作机制)建设。

  一、建设投诉举报平台。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资源,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方式,以“12345”为载体建设“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便民、高效的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规范职能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强化行政效能监察,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渠道。2013年底各市实现投诉举报平台上线运行,初步建立省、市两级数据系统;2015年初步实现投诉举报平台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各信息系统之间的对接。(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强化部门协作,提高行政效能。依托投诉举报平台,组织具有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社团组织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执法协作。2014年建立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协调、协作机制。(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监察厅)

  三、建立消费安全和经济违法突发事件预警处置机制。依托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健全消费安全和经济违法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制订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机构及职责,规范处置流程,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监察厅)

  四、加强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开展征集消费侵权热点问题和典型侵权案例活动,具有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职能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职能范围的消费侵权热点问题和典型侵权行为及案例,制订专项治理方案,开展专项治理。2014年初步建立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机制,有效形成治理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消委会)

  一、建立社会监督网络。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组织和经营者诚信经营、监督互助的自律体系,构建多元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指导市场、商场、超市、企业、景区等与民生消费密切相关的经营主体建立综合型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在消费集中区域和重点行业建立具有消费宣传教育、消费纠纷调解和社会监督功能的综合型消费维权服务站。发展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服务和监督作用。(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消委会)

  二、健全行规行约监督机制。2014年建立行规行约磋商和评议机制,推动企业守法自律、规范发展,优化消费环境,规范格式合同条款,完善行规行约。(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消委会)

  三、加强“诉调对接”,强化司法保护。加强法院与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沟通,探索建立消费维权诉讼与调解工作的对接机制。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社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协调与合作,构建多元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牵头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消委会)

  加强消费教育和对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建立新闻单位与消费维权组织、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消费知识。加强舆论监督,建立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的联动监督机制,加大对消费侵权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曝光消费侵权、经济违法事件。加强消费引导,通过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警示、曝光侵权行为、开展消费调查、举办消费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及时传递消费信息,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受教育权,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消委会)

  完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形成规范、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法制环境。

  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立法反馈与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市场监管部门的立法需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将市场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与措施及时列入立法计划,实现立法与行政执法实践之间的顺畅衔接。(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落实规范性文件制订公开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制订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统一发布制度,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强化对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查建议的处理机制。建立制订程序规范、多元监督有力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对市场监管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及时将妨碍市场流通、公平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以及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报有权机关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通过评估发现需要加强制度建设的,提请有权机关制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建立常态化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全面清理不适应市场监管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向人大提交议案,通过人大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不合理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通过开设法制宣传平台、组织宣讲、设置法制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宣传的受众面,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政策服务,提升企业守法经营和消费者依意识。(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

  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市场准入、质量监管、市场竞争秩序监管、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监管等信息系统建设,完整记录市场监管的全过程,实现监管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可运用的目标,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整合市场监管信息,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平台对接、监管互动。

  一、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2013年完成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完成系统设计;2014年完成系统开发并推广使用。(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建立数据质量保证制度,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并把信息报送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建立联合征信制度,规范市场监管信息的征集、整理、使用和发布行为。整合各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信息,建设省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库、交换系统、信息发布门户网站,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省电子纪检监察综合平台连通,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2014年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库、交换系统、信息发布门户网站。(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

  一、建设市场准入信息系统。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并与相关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归集市场经营主体审批、登记注册、“黑名单”等信息,为其他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建立面向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2013年完成市场准入信息系统需求分析报告,2014年完成系统开发,2015年试点运行,2016年完善并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二、建设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推进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发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已有的质量风险监测平台作用,强化与质量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的对接。开展企业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登记,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数据库。(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三、建设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侵犯知识产权、传销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归集管理,实现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执法部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监察厅)

  四、建设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的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活动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信息数据库,归集全省各市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实现数据互通共享。(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监察厅)

  五、建设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信息数据库;建立食品安全诚信系统、诚信数据库、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完善“黑名单”数据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建立上下联系的应急指挥网络、全省市县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系统。(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制订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市场主体识别标识、监管信息目录规范、业务流程接口规范、数据资源和服务使用规范、电子监察接口规范等,统筹市场准入、质量监管、市场竞争秩序监管、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2016年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标准和规范。(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安全建设,严格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分类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日志审计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管理;加强市场监管信息网上利用的身份认证和密钥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可靠,防止市场监管信息失密、泄密和丢失,确保信息网络传输和利用的安全。强化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技术保障,组织技术力量维护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各信息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和系统安全。(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实际,预防为主、全程覆盖、责任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食品消费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食品安全得到一定效果保障。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晰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健全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联动、事故处置等机制,强化公安机关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案协作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网络,强化省市县之间、部门之间及地区之间的协调联动。(牵头单位: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探索建立联合(综合)执法机制。以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为契机,整合资源,不断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构建镇(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的问题。(牵头单位: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强化市、县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推动乡镇(街道)一级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构建基层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公共服务)网络,将监管网络覆盖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办)

  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广东省食品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评价结果信息。重点推进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食品饮料生产试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细化并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和引导行业自律,营造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环境,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全国联网,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健全奖惩机制,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2013年,食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建成使用。(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建立健全省、市、县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各级相关部门制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国内外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加强各级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强化食品安全应急检测技术能力储备。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稀缺检测试剂、急救药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调拨与紧急配送体系,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装备配置。(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完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系统资源,确保各追溯系统相互兼容与信息共享。以重点品种追溯系统建设为试点,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电子追溯建设,不断推进构建覆盖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储运及销售全程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完善生猪及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监管系统。探索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在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推行电子化台账管理。2016年,基本建成定向跟踪信息化监管系统。(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局)

  一、加快建设食品安全网。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管理,构建快速便捷、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建设覆盖食品安全全过程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网。依托“12345”投诉举报平台,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2013年完成省级“一网四平台”(食品安全公众网、信息公开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信息报送平台、公众互动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加快省级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根据国家规划的统一部署,2016年基本建立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省级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并与国家主系统构成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设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实时采集、统计和监控,了解和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社会舆论动向,快速发现突发事件、重大案件,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案件和突发事件的网上舆情动态,提高应对和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一、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2013年,制订并组织实施《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方案》,逐步增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点,扩大监测范围、监测指标和样本量,实现全地域全过程覆盖。建立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实现与国家数据库的对接。整合现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相关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覆盖市县并延伸到乡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立重金属和有害元素国家参比实验室,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牵头单位: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的制度和机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逐步提高风险预警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准确依据。到2016年,能分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牵头单位: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推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加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基层食品安全快检系统,以快速检测和重点项目检测为主导,建立县级和重点乡镇检测站,并为一线监管执法人员配备现场取证和快检设备装备,为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提供快速筛查的技术支撑。(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建设。统筹考虑地域分布和实际监管工作需要,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制订并实施各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统筹、强化各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重点加快基层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县级检验资源整合,共享检验信息。(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

  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和稳定。

  一、加强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合作。探索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提高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效能,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健全地方政府融资规模控制的监管机制。适度控制市、县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增长,落实存量贷款的风险缓释措施,确保债务总额与财政可支付能力相匹配。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将债务总额控制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之内。建立对地方政府融资规模控制的监管机制,研究出台地方政府融资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三、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控制机制。在全面摸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状况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资本权利瑕疵,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资本。推动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内部控制水平,增强金融市场主体风险防控能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一、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继续支持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发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到香港发行H股上市。推动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聘请主办券商进行改制辅导,尽快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申报挂牌上市。指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控股或参股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加强稽查执法和投资者保护工作,持续重点查处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非法证券活动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合力,净化辖区资本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广东证监局)

  二、完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相关单位的信息沟通和执法协调,提出深化合作机制的建议。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防范和处置保险市场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由保险监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法院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力度打击保险欺诈、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完善和落实保险案件审判指导意见,优化公平、有序的保险司法环境,维护保险经营秩序,共同应对保险领域的突发事件。(牵头单位:广东保监局)

  三、完善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对风险隐患突出的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联合检查。(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大力整治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做好反假币、反洗钱工作,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和非法期货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整合优化金融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地方立法权限的范围内,完善金融监管、特别是地方性和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规章。建立金融机构合规经营评价体系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价体系,完善金融纠纷专业化、多元化和高效、廉价解决机制。制订和完善有关信用管理、金融债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不断完善建设金融强省的制度保障。完善金融仲裁机制。(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公安厅)

  综合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提高货币政策执行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进一步提升信贷政策导向力,通过信贷政策指引和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做好“三农”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推动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配合做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货币信贷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为货币政策科学决策提供基础,增强货币信贷政策实施的科学性和信贷投放的合理性。(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完善地方金融信息动态收集、报送、发布机制,建立地方金融统计体系,为全省金融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监测数据。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在广东省金融产业指数及安全信息监测系统下建立广东金融信息动态统计数据监测平台子系统。有关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用户在严格的授权管理下,向平台报送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年度安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各地要将实施本规划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将规划中有关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试点范围。

  各地在实施规划中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根据本地实际,综合考虑产业布局、经济发展基础和市场监管水平,在保证规划目标落实的基础上,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市场监管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加大改革力度,全面推进我省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依据规划要求制订考核项目和标准,将规划的建设项目每年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主要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制订相关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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